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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捐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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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以后,驻守云南边陲的吴三桂、耿仲明、尚可喜等藩王势力逐渐增大,不断地向朝廷索要粮饷及各种开支,积极扩展军事力量,拥兵自重,不仅在经济上成为朝廷的沉重负担,而且在政治上危及到朝廷安危。

康熙十二年,决定裁撤三藩。当年冬十一月,吴三桂杀云南巡抚朱国治,以反清复明的口号起兵反叛,很短的时间内,攻占湖南、四川等地,成为割据势力。康熙皇帝通过招抚、拉拢叛将,孤立吴三桂,并大胆启用汉人为大将,鼓舞朝廷士气。康熙二十年,清军占领云南省城,三藩之乱最终平定。





三藩之乱历时八年,占据南方半壁江山,而云南、贵州、湖南、四川等地皆是朝廷税赋上缴的重地,因此在经济上给朝廷造成了极大地损失,军费开支庞大,财政困难,入不敷出。危急时刻,康熙下令捐输助饷,以解朝廷燃眉之急。清朝魏源《圣武记·卷十一》曰:“康熙初,三番叛逆,国朝捐输助餉,始於康熙初三藩之变。”捐输征收性质为“捐”,朝廷面临战事危机,怕强征引起民变,这也是康熙皇帝的明智之举。




开捐三年,朝廷所得甚少,仅入二百万,只得酌情增加课税、追缴田赋等措施来增加朝廷收入,以供国用。《圣武记·卷十一》曰:“及云、贵、川、湖、闽、粤、陕、浙、江西各省变动,天下财赋复去三分之一,开捐例三载,仅入二百万,则其实海内之歉啬可知,今见于方略者,若裁节冗费,改折漕贡,量増盐课杂税,稽查隐漏田赋,核减军需报销,亦皆所裨无几。”



由于是捐输,故数目不大,十六年宋德宜奏言:“频年发帑行师,度之不继,俯允廷臣之请,开列捐输,酌便济时,天下万事共知焉不得已。计三载所入二百余万,其捐纳最多者莫如知县,至五百余人。请勑户部限期停止。”



由以上记载可见,“捐输” 起于康熙十二年三藩之变以后,止于十六年,是一种朝廷危急时刻由各地官员及乡绅百姓自愿助国的财物,由朝廷统一收集后上缴至国库的特殊产物,强调为“捐”,故康熙时期的捐输不应看作是税收,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



雍正二年,随着“养廉银”和“火耗归公”的推行,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轻国库负担有积极作用。但是各州县以此为名,重敛于民,加派私征,为中饱私囊,谎报地方灾情,使得州县亏空,多征于民而少缴于库。鉴于此,又谕户部曰:“州县亏空钱粮,有阖属百姓代偿者,名曰‘乐捐’,实无异强派,应饬禁止。”

“乐捐”是雍正初期的赋税收入,于康熙时期的捐输不同,后因实施不利于民,故下令禁止收取。



《清史稿》曰:“至乾隆三十一年,岁入地丁为二千九百九十一万两有奇,耗羡为三百万两有奇,盐课为五百七十四万两有奇,关税为五百四十馀万两有奇,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常例捐输三百馀万,是为岁入四千数百馀万之大数,而外销之生息、摊捐诸款不与焉。”



川省的按粮捐输,史书确认为同治元年开征,实际自咸丰十年地方州县已私自开征,而得到清廷正式许可则是同治二年以后。全省各厅、州、县除边远贫困的二十三州县无需认捐外,其他全部开征。民国《绵阳县志》载:“…及同治六年,粤寇灭后,清廷取销各省上项各捐,以昭大信,独四川督臣奏,川民乐捐,不愿取销。而津贴、捐输,遂独存川省矣。”可见,即使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后,四川的津贴、捐输依旧照常征纳,直至满清灭亡。



太平天国时期,四川推行按粮捐输,同治元年四川总督奏办按粮捐输,即按其田赋纳粮多少强制摊派,一般是按钱粮一两加征捐输银二两,但也有加征三两或四两,曰:“其征解之法,量民力,较岁丰欠,预算一定总额,分配于各属,区别等级,定期纳付。……按粮征之,为数一百八十余万,视地丁过二倍以上。先一年,又藩司参照前二年之定额,详请制府援案奏明,照所定额摊分于属邑,缴饬地方官征解”。可见四川的按粮捐输是摊在农业税上的。其后,各省也相继开征,名称有别,如丁漕加捐、赔款加捐、沙田捐、警学亩捐、新加粮捐等。



除此之外,各省捐输还有警学饷捐、警学经费、规复丁漕征价、地丁改钱征收、酌复钱旧价、新加三成粮捐、随粮捐收经费、加收粮捐、规复丁漕增价、酌复羡钱、加收耗羡等。

《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录《光绪四年四川学政张之洞上东乡县案是非未明疏》曰:“…川省杂派最多,若夫马局,若三费局,有者什之八、九。此外,地方公事各局,名目不一,皆取之于民,皆派之于粮,局绅议之,官吏敛之。大率每地丁一两,合之津捐杂派,大县完多将近十两,中县完少亦须五、六两。粮民交纳者,先完杂费,继完津、捐,然后许完正赋。杂费不完,串票不可得,无串票,则官得治以抗粮之罪,其术亦巧而毒矣。…”



该疏张之洞为其任四川学政时所作,一针见血道出清末四川赋税实际状况,且此疏作于光绪四年,其实新捐输尚未开征。清末的四川省,每地丁正银一两,征津贴一两,常捐输二三两,新捐输一二两,加上火耗、平余、解费等各项杂支,合计在七八两以上。川省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如夫马摊派、刑狱三费、义卷摊派、城防团练费等等,与津贴、捐输一样,皆按粮派征于民,赋税最重的合州等州县,每地丁一两竟加征至十四两以上。官府横征暴敛,巧取豪夺,四川赋税之重,远较其他各省为甚,百姓生活之艰苦可想而知。



光绪二十六年以后,清廷为偿付庚子赔款,新增加的征收款项,主要有粮捐,如按粮加捐、规复征收丁漕钱价、规复差徭、加收耗羡之类;盐捐,如盐斤加价、盐引加课、土盐加积、行盐口捐之类;官捐,如官员报效、酌提丁漕盈余、酌提优缺盈余之类;加厘加税,如烟酒土药的加厘税、百货税改为统捐、税契加征之类;杂捐,如彩票捐、房铺捐、渔户捐、乐户捐之类;节省,如裁节绿营俸饷、节省河工经费、核扣驿站经费、节省各署局经费之类;实业,如铁路、电局、邮政收入,及银行、银铜元局、官办工厂商局余利之类。



四川因解赔款,而按粮津贴、捐输之外,又有赔款新捐。两江、闽、浙、湖北、河南、陕西、新疆除去地丁银和漕粮照旧征收外,又增加曰赔款捐,曰规复钱价,曰规复差徭,曰加收耗羡,名称虽不同,实际上与加派赋税没有大的区别。

同样按粮摊捐,为与原捐输区别,称之新捐输。而原捐输为常捐输。两种捐输用途不同,常捐输为支付军饷,新捐输专门用于赔款。与按粮津贴一样,按粮捐输亦由地方官府选派家底殷实的富绅设局承办。由于捐输和津贴同处一局征收,又称津捐局。



按粮捐输与一般的由捐输本人及其亲属得到封典、功名和官职的情况不同,是清政府通过增加全省学额的办法给予回报。光绪元年十二月,四川总督吴棠奏:“川省津贴捐 ,共银三百零八万一千七百二十一两零,请于来年丙子科加广一次文、武中额各十名”。



光绪中晚期,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各种各样的捐输比比皆是。四川捐输银锭上的从捐输中派生出来的各种名目,如“展捐”、“备捐”、“再捐”、“赈捐”、“续捐”、“筹捐”等就是最好的例子。与此同时,清政府又增加了海防捐输和报效军饷两种全国性的捐输,其性质是强制性加派,方法也是按粮捐输。反映在银锭上有“海防”、“新海防”、“海防捐输”、“海防捐局”等字样。

从存世银锭实物看,捐输多有发现,如“三台县、匠周源义、二十七年捐输”、“捐输、六年匠张恒益”、“南郑县捐输局”等。存世实物上同样以捐输锭稍多见,地丁次之,津贴最少。此并非偶然现象,而是与当时各项赋税收入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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