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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正银加征一五火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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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府金堂县征收道光二十二年分花户地丁正银六两七钱六分三厘零毫,加一五火耗银一两零钱一分四厘五毫,今完正、耗银七两七钱七分七厘五毫纳票



足色地丁 税课



四川忠州直隶州额征宣统三年分花户地丁正银零两零钱四分五厘零毛,加一五火耗银零两零钱零分零厘零毛,共完正耗银零两零钱零分零厘零毛纳户执照



富顺县 光绪八年地丁 匠兴隆号



四川重庆府铜梁县征收光绪十七年分花户地丁正银零两六钱零分五厘零毛,加一五火耗银零两零钱九分零厘八毛,今完正耗银零两六钱九分五厘八毛纳票


地丁为国家正供,四川省地大物博而所定赋税比其他省份要轻。这是因为明末兵荒之后,等到康熙、雍正年间,田地荒芜,岁入不供。所以朝廷特别派遣官员到四川监督,于是隐漏的田亩查出很多,虽然赋税有所增加,但是起科(对农田计亩征收钱粮)仍然较轻。

四川省有民田四十七万六百二十四顷之多,每年额征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遇闰加征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是大宗常款。按照上、下忙进行征收,五月征完一半,十月全部征完。各厅州县征存钱粮,限定年内申解到司库。每年出入的款项数目,由部司年底造册,详请奏销。

所谓“火耗银”,起初作为官吏浮收(额外征收)的款项。明嘉靖年间施行一条鞭法,官府州县征收钱粮时一律征银上缴,因为碎银在熔铸成块上交之时会有损失,地方官府便以此损耗为由头,所以在征税时就加征了火耗银一项。

自清朝雍正年间查办后,实行火耗归公,化私为公,将火耗银并入正税征收,均照地丁粮银,继续沿用了这种做法,并且后期不断加重。每地丁正银一两,加收火耗银一钱五分,即一五耗羡。每年额征银一十万两,遇闰月加增银三千四百九十余两,随正银上解部司,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或存留地方备用。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一部分用于各级文武官员的养廉银。详请奏销,时间久了便成为岁人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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