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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差和力差

顺治时期的赋役制度沿用明朝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方式,“三等九则之法”与“一条鞭法”相同,沿袭自明朝,将均徭均费等银,不分银差和力差,全部按照一条鞭法处理。

银差,指服役者向官府缴纳银两,由官府雇役代替。

力差,指服役者亲身服役或雇人服役。或摊派实物,或征收钱银。

虽然清末民初各地对差徭进行了清理,但此后它仍对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发生着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