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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盐课

在福建地区盐务,乾隆时期,福建西路的延平、建宁、邵武三府所管辖的十五个州县,东路福宁府所管辖的五个州县,南路的闽、侯二县的食盐,都归商办,称为“商帮”。南路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所管辖的二十一个厅州县的食盐,都归官办,称为“官帮”,也称为“县澳官帮”,承包给商人办理,称为“朴户”。以后均匀配给西路的各盐商代销,于是有了“代额”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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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初年,推行带征与减引法,不久革除代额,盐商相继倒闭。

道光元年,听任海船装运食盐,私相买卖称为“便海”,流弊更多。

乾隆至嘉庆年间,盐商亏损日益严重,盐法变坏。

同治四年,左宗棠任闽浙总督,奏请改为票运,用盐道票代替盐引,称为“贩单”。并裁剪杂课,令正课一两加收耗银一钱,在领取盐票时交纳。另外抽取盐厘五钱,在各销售地设局抽收。总计西路每引征收白银四两五钱多一点,东、南路每引征收四钱四分多一点,因西路盐税沉重,奏请每征收一两盐课减免所征收的盐厘四钱。这一年征收盐课盐耗盐厘白银共四十多万两,附带征收以前所欠盐课十九多万两,即以四十万两定为正额。这个办法推行了数年,盐商欢喜,私人贩卖食盐的情况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