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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轻赍银

轻赍银,开始于南宋之前,发展兴盛至明代中叶。

清代沿袭了这一制度,每年正兑米一石,江西、两湖各省加征耗米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锐米都为一斗。加耗米四斗六升者,将三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米二斗六升折成白银一钱三分;加耗六斗六升者,将四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米三斗六升折成白银一钱八分,称为“三六轻赍”。

江苏、安徽每石加征耗米五斗六升,锐米一斗,除四斗随船作耗,剩余的二斗六升米折成白银一钱三分,称为“二六轻赍”。

山东、河南每石加征耗米三升,锐米一斗,除二斗五升随船作耗外,剩余的一斗六升米折成白银八分,称为“一六轻赍”。

改兑只有耗米,从三斗二升到一斗七升不等,只给本色随船作耗,而将存贮的二升米换成一分白银,称为“折易轻赍”。都是每升折为五厘白银,送交仓场通济库。

康熙四十七年,命令每年江南等省上交的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除去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上交的二十四万六千九百多两后,剩余的仍然留在通济库使用,江苏、松江粮道所管辖地区上交的十三万七千余两白银,直接上交户部。如果仓场所存银两不足,可以请求户部调拨。不久分拨苏州、松江粮道上交的轻赍银五万两,交通济库备用。用此项轻赍银,按规定可以兑漕运、通济仓粮以辅佐运务,此外有席、木、竹、板等物随船运输,都要随漕粮一起交纳,其尺寸长短广狭,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