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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正银加征一四耗银

每地丁正银一两,加收火耗银一钱四分,即一四耗羡。

地丁为国家正供,四川省地大物博而所定赋税比其他省份要轻。这是因为明末兵荒之后,等到康熙、雍正年间,田地荒芜,岁入不供。所以朝廷特别派遣官员到四川监督,于是隐漏的田亩查出很多,虽然赋税有所增加,但是起科(对农田计亩征收钱粮)仍然较轻。

四川省有民田四十七万六百二十四顷之多,每年额征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遇闰加征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是大宗常款。按照上、下忙进行征收,五月征完一半,十月全部征完。各厅州县征存钱粮,限定年内申解到司库。每年出入的款项数目,由部司年底造册,详请奏销。


01署理寿光县征收光绪三十年分花户地丁正银二钱三分二厘,照例加一四耗银随正俱用库戥该户亲自赴柜完纳执照,17-8.3.JPG


署理寿光县征收光绪三十年分花户地丁正银二钱三分二厘,照例加一四耗银随正俱用库戥该户亲自赴柜完纳执照


所谓“火耗银”,起初作为官吏浮收(额外征收)的款项。明嘉靖年间施行一条鞭法,官府州县征收钱粮时一律征银上缴,因为碎银在熔铸成块上交之时会有损失,地方官府便以此损耗为由头,所以在征税时就加征了火耗银一项。

自清朝雍正年间查办后,实行火耗归公,化私为公,将火耗银并入正税征收,均照地丁粮银,继续沿用了这种做法,并且后期不断加重。每地丁正银一两,加收火耗银一钱五分,即一五耗羡。每年额征银一十万两,遇闰月加增银三千四百九十余两,随正银上解部司,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或存留地方备用。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一部分用于各级文武官员的养廉银。详请奏销,时间久了便成为岁人常款。